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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生育能力夫妻离婚,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017-08-15 09:24:40 来源:天津婚姻律师王传虎


丧失生育能力夫妻离婚,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目前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丈夫无生育能力,妻子要求离婚。丧失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丧失生育能力夫妻离婚

2012年正月,李某通过母亲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至2016年李某一直未怀孕,双方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张某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双方却少有夫妻生活,李某因张某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法院审理: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丧失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便是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消极对待治疗,且双方夫妻生活少,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二)张某被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没有列举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况,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与大多数夫妻结婚组建家庭的本意不相符,应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综上,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

以上就是丧失生育能力夫妻离婚,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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