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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售后平分 妻子将卖房款转移可否要回
2017-05-09 18:01:40 来源:王传虎
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房屋出售所得价款平分,离婚后王女士收到售房款后却采取挂失补办卡的方式将卖房款转移独占,张先生可否要回?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售后平分妻子将房款独占
2015年12月14日,张先生与王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合,自愿到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双方各占50%的产权。
2016年5月25日,张先生与王女士通过重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以28.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当即预付3.8万元给张先生与王女士,并约定后续25万房款将通过银行转账到王女士银行账户上。
随后,张先生与王女士一起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以王女士的名义开设新账户,密码由张先生设置并掌握。开卡后,二人将账户告知李某。几日后,李某将剩余房款打入该卡。
王女士得知消息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并补办银行卡,分次将25万元卖房款转走。得知王女士将房款转走,张先生多次联系其协商,但被王女士拒绝。
法院审理:王女士返还张先生应得房产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各占50%,离婚后,二人将房屋出售给李某,约定所得价款平分,但被告王女士却在收到剩余25万元房款后将房款转走,该行为违反约定。王女士在庭审中辩称打入自己银行卡中的25万元不是卖房款,与李某等证人的证言不符,且其自述与李某存在经济往来,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法院对王女士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将卖房款的一半12.5万元支付给张先生。
律师说法:妻子将卖房款转移可否要回
对于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对于以上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离婚协议约定共有房售后平分,妻子将卖房款转移独占可否要回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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