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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男异地再婚,重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2017-03-21 14:25:56 来源:王传虎
明明已经结婚,却在异地另外结识新欢并重婚,还被澳门法院判处重婚罪,原配诉其二婚无效。重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澳门男异地重婚
2004年7月21日,湖南籍女子孙某芳与澳门籍男子蔡某德在湖南省永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5月,蔡某德在朋友的介绍下,在中山市三乡镇酒吧消遣期间,认识了被告苏某兰,成为朋友关系。后被告苏某兰因欲申请到澳门定居,向被告蔡某德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被告蔡某德表示自己已结婚,如果相关部门查出其已结婚后,第二次结婚登记便会自然无效。两人遂于2006年6月1日在中山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无任何共同财产,无生育子女。
2009年2月27日,被告蔡某德以重婚罪被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控诉。2010年10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以重婚罪判处被告蔡某德罚金及补充性监禁。该判决于2010年11月4日转为确定判决,现已执行完毕。
原告孙某芳认为,其与被告蔡某德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二被告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孙某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苏某兰辩称,其与被告蔡某德结婚时并不知道被告蔡某德已经结婚,现其已知道被告蔡某德与原告孙某芳结婚的事实,同意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苏某兰与被告蔡某德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院审理:男子二婚无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蔡某德在已与孙某芳结婚的情况下,与苏某兰缔结另一次婚姻,构成重婚,并被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判处重婚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遂判决蔡某德与苏某兰于2006年6月1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说法:重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形成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结婚后,又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血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虽然后一个属于无效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婚姻法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无效后的婚姻自始无效,该当推定婚姻自成就之初就无效,同时也应当推定该婚姻自成就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约束,后一个婚姻“侵犯”的仅是一个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显然失去构成重婚罪的基础,当然也就不构成重婚,如果认定重婚成立,实际上就等同于对一个被已宣告无效的婚姻关系的认可与赞同。特别地,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再认定后一个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对禁止结婚情形的许可,显然有悖于法律。
以上就是澳门男异地再婚,重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婚姻法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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