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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反悔,遗赠抚养协议如何解除?
2017-07-13 16:10:13 来源:天津婚姻律师王传虎
在与同村张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两年后,王某反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如何解除?下面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反悔
王某今年84岁,家住密云县穆家峪镇。2012年11月14日,王某夫妇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同村的张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约定:1、王某夫妇由张某扶养并负担一切生活起居、医疗等事宜;2、王某夫妇将自己所属的口粮田、自留地、房屋及院落等一切财产赠与张某所有;3、双方签订此协议后,王某夫妇与其他人所签订的一切协议手续,含以后再签订的手续全部无效、废止。同时,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王某夫妇和张某分别出具了载有上述内容的《人民调解书》。
协议签订后,张某将当时已经八十多岁的王某夫妇送至当地敬老院居住生活,并负担了王某夫妇的全部住院费用。同年12月13日,王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张某为其办理了后世并负担了相应的费用。后因与张某发生矛盾,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以张某未尽扶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其与张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出具了敬老院负责人赵某的书面证明,证明自王某入住敬老院以来,自己每周都去敬老院看望王某2-3次,且每次探望,都给王某带去吃住等用品。
法院审理:诉法院解除未获支持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夫妇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故王某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遗赠抚养协议如何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项合同,是他人履行扶养义务,从而得到被抚养人财产的协议,双方是可以解除的。
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二是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 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以上就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反悔,遗赠抚养协议如何解除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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